最近,“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300万元”一事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有航空服务工作经历的李某专门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使用自己和从亲友处骗取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票,并购买大量航班延误险,4年间获理赔近300万元。目前,警方已对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人认为,为自己和他人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的行为并无不妥,李某“下注”时,也承担着一旦航班准点,就要为退票支付费用的“风险”。所以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博弈关系,谈不上“骗保”。也有人认为,李某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真实目的是获得理赔,因此就是“骗保”。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不妨从警方给出的两个罪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入手。
先从诈骗罪说起。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李某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未虚构航班延误事实,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合同义务,而非基于错误认识将理赔款项交付李某,李某不构成诈骗。
从订立保险合同切入,李某虚构了将要搭乘飞机的事实。然而,双方订立合同,是否以被保险人实际乘坐航班为必要条件呢?笔者认为,乘客搭不搭乘航班,都不会对航班运行产生影响。除非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亲自登机,否则不宜认定保险公司与李某订立合同时,产生了错误认识。
接下来是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发生的事故;故意造成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显然,李某没有编造延误原因,也不能引发延误,更没有夸大损失。值得探讨的是,李某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
李某没有向保险公司虚构航班延误情况,但由于李某和被其利用身份信息的人都未乘坐飞机,航班准点或延误不会给他们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如果认同“航班准点说”,则保险诈骗不成立;同意“准点利益说”,则李某确系虚构保险标的。但和诈骗罪一样,认定保险诈骗罪也要回答保险公司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问题。
因此,笔者不认同李某的行为触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但她以理财的名义,从亲友处骗取20多个身份信息用于购买机票和保险并大量获利,或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保险有风险均摊的意义,很多人的“小钱”聚沙成塔,其中小部分人就能在遭遇事故时获得较多保障。李某的做法表面上看是钻保险制度的空子,实质上也对他人利益有所妨害,比如妨碍了他人正常购票乘机。当舆论声音很多都支持李某“薅保险公司羊毛”,很大程度上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反抗。比如,一些保险公司是不是平时也总耍小聪明,让人一不留神就买了很多不想买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