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烈”单独入刑彰显法律正义
2020-07-02 08:42: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淳艺
 

  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是一个国家光辉历史的记忆,也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歪曲历史,抹黑英雄的歪风,严重扰乱了人们对英雄形象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该法还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司法机关大都依据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形中提高了侮辱诽谤英烈的入罪门槛,不利于打击违法、形成震慑。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讲话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无数英雄烈士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入刑,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畏英雄、尊重烈士。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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