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蒋爱廷 曾相强)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人民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之际,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吸毒等大一批涉毒犯罪案件,旨在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营造全民禁毒的法治氛围。
2017年5月22日,吸毒人员陈某电话联系戴某某(已判决)求购毒品,双方约定以每颗24.5元的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0颗,另交易海洛因5克。2017年5月23日上午,戴某某让杨某某(已判决)帮忙联系毒品上家,杨某某随后联系了被告人谢良吉,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谢良吉表示同意。
当天中午,谢良吉来到戴某某位于大足城区的家中,将携带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样品与戴某某、杨某某、高某(已判决)一起吸毒试货。试货后,戴某某对毒品质量表示认可,谢良吉与戴某某达成买卖毒品协议,随后返回永川准备毒品。当日17时许,谢良吉打电话要求杨某某到永川收取毒品。戴某某、杨某某、高某三人驾车从大足出发,沿永铜高速公路到达永川双石高速公路收费站,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与等候在此处的谢良吉碰面。谢良吉上车后将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杨某某后下车离开。随后,戴某某三人继续驾车到达合川,在某酒店内和陈某进行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在酒店房间内查获海洛因5.7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6.95克。经检验,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017年11月2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将被告人谢良吉抓获,当场在谢良吉身上搜查出37.39克甲基苯丙胺和1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经检验,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良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和持有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谢良吉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良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将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保持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2019年至今,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134件148人,21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毒品犯罪惩治力度,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为全面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