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林区:管辖改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2020-06-29 10:29: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兵 梁飞
 

  201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通知》,长春林区两级法院自4月1日起受理指定管辖案件。一年来,两级法院受理案件同比提高122.42%,结案率91.9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5.57%。

  凝心聚力 促进审判质效新提升

  “以前打官司需要去蛟河法院,坐车就要一个小时,林区法院扩大管辖后,在家门口就能打官司,有法律问题也能随时咨询法官,真是太方便了。”前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立案的王某很是感慨。

  这是长春林区两级法院扩大管辖后,白石山林区法院受理的首起新辖区民事案件。

  荆某经人介绍向王某借了11200元,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但还款的日子到了,荆某还是没有还钱的意思。王某多次找到荆某索要欠款,荆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王某无奈只好将荆某诉至法院。

  白石山林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法律责任告知双方当事人,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王某和荆某达成和解协议,荆某将所欠本息分期偿还王某。

  为落实管辖改革精神,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迅速部署,积极推进案件管辖调整相关工作,第一时间线上线下同步发布集中管辖部分案件公告,提高社会各界群众对长春林区两级法院调整管辖案件的知晓度。

  “打铁还需自身硬”。扩大管辖后的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牢牢把握公正司法主线,以深化司法改革为支撑,以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为核心,以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为抓手,紧跟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步伐,集中组织开展了“审判质量再提升年”活动,并与“加强管理年”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建立上下级、院内和部门内部的审判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全面提升两级法院法官干警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确保两级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实现新提升。

  同时,长春林区两级法院根据实际,坚持“审判团队相对固定、合议庭灵活搭配、审判团队去行政化色彩”的组建原则,采取“侧重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综合考虑管辖改革后新增案件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推进审判资源优化组合。

  长春林区中院审管办负责人邢兆巍表示:“管辖改革后,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两级法院法官干警充分运用‘多线程’办案模式,提质增效,以适应改革需要。”

  管辖改革以来,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同比增长189.9%,其中新辖区民事案件占比66.29%;新收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19.16%,其中新辖区占比68.23%;审结民事案件同比增长192.81%,其中新辖区占比68%。受理执行案件同比增长61.06%,其中新辖区执行案件占比50.51%;新收执行案件同比增长85.11%,其中新辖区占比53.66%;执结同比增长55.33%,其中新辖区占比48.66%。

  精细管理 推出审判管理新举措

  面对扩大管辖后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长春林区中院在审判管理创新路子上谋思路,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出实招,努力避免因案件增长带来的压力。

  长春林区中院坚持精细管理促规范,从办案流程、终本案件、网拍敏感案件和执行风险意识等方面入手,开展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同时,坚持摸底排查建台账,组织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排查摸底,对执行数据指标进行全面统计,对未执结案件建立台账,并从案件类型、债权性质、标的大小、未结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精准施策、分类化解提供依据。

  梁某曾为孙某家保姆,照料孙某父亲多年,孙某父亲老孙生前也立下遗嘱,去世后从其房产和丧葬费中拿出2万元赠与梁某,并做了公证。后来梁某因故回了老家,不再做老孙的保姆。2019年4月,梁某得知老孙已于2017年去世,便与孙某交涉,希望能够兑现遗嘱内容,但遭到了孙某拒绝,无奈只好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老人去世的时间产生严重分歧,而老人死亡时间又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关键。承办法官张俊韬仔细分析该案案情和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之后,按照林区两级法院四级接谈制度要求,同时也为更好地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张俊韬依然没有放弃调解,继续劝导双方各自让一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孙某被张俊韬法官真挚的话语打动,梁某也认识到权利不能实现的原因和后果。最终,孙某和梁某在张俊韬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孙某一次性即时给付梁某5000元,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临走出法庭时,孙某握着张俊韬的手说:“法官的话说到我心里去了,我原本只想给梁某2000元以示安慰,虽然法院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但这是我自愿给梁某5000元,也算完成了父亲的遗愿,谢谢你。”

  据介绍,长春林区法院将四级接谈制度作为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手段,要求对拟申诉、上诉案件当事人,由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分管院级领导、庭长、案件承办人共同接待申诉、上诉案件当事人,进行最后释明,积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把法理、事理、情理讲透,解开当事人心中疑惑与心结。同时,将该机制与绩效考核挂钩,要求四级接谈过程中形成接谈笔录并装入卷宗,由中院在审理申诉和二审案件过程中同步核查。

  “通过释法明理工作,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疑惑,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审判质效提升、法官干警责任意识增强、业务水平提高的多赢效果。”长春林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宏权说。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未雨绸缪、定规立制在全面从严管理中发挥着约束引领、束河冲沙的重要作用。

  长春林区中院坚持以制度促成效,制定《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范》等文件,建立健全保证案件质量长效机制,综合运用常规评查、重点评查等评查手段,定期对已上网裁判文书进行筛查,并不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应用,促进信息化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全力推动智能辅助全流程网上办案。

  同时,注重均衡结案,加强审限管理,每月20日对结收比指标进行统计,对临近2/3审限的案件采取审限预警、调度限期结案机制,全面推进办案提速,缩短办案周期。目前,长春林区两级法院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7.4天。

  标本兼治 探索生态建设新路径

  郑某是临江市贾家营林场的一户参农,无意中看到自家参地旁边的几棵树木,觉得会影响人参生长,想都没想就把树全砍了,随后又运回家中烧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这随意砍掉的4棵树竟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

  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检察机关公诉至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法院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郑某事先并不知晓水曲柳是珍贵树种,且其赡养着一个80多岁的老岳母,参地是这个困难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

  承办法官反复斟酌,在确认郑某的案件符合适用“复绿补种”条件后,让其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以自身的劳动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临江林区法院依法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一片林地已经重新栽了树苗。”当该案的主审法官董辉再次来到贾家营林场检查郑某补种树木情况时,当地村民向他介绍说。

  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坚持把绿色发展、修复生态的理念引入审判之中,在严厉打击涉林犯罪的同时,以“复绿补种”机制创新助力林区生态修复。

  “复绿补种”新模式下,被告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权所有人签订“复绿补种”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于当年或次年植树季节,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被毁林地或在指定的“复绿补种”基地进行补种,使遭受损害林地的植被得到及时、有效恢复。法院在量刑时将此作为悔罪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罚。

  家住靖宇县赤松乡赤柏村的赵培彬,在盗伐13棵珍贵树种时,被当地林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案件审判过程中,赵培彬十分悔恨当初的盗伐行为,自愿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复绿补种”协议执行过程中,赵培彬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深受教育感化。现在的赵培彬不仅是村里的入党积极分子,也成为了一名绿水青山的守护者。

  记者了解到,为便于“复绿补种”修复方式的执行,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积极与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在各地林场设立“复绿补种”生态基地,专门用于该区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执行异地修复。基地一方面作为涉林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人委托林业局代为恢复补种的地点,另一方面还可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教育基地,通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公民爱护森林资源。目前,长春林区两级法院辖区内的8个国有林业局已将“复绿补种基地”全部划定完毕,与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复绿补种树林共同组成“复绿生态林”体系。

  截至目前,长春林区两级法院共签订“复绿补种”协议案件193件,协议约定补种树苗5.75万株,总面积近886.74亩。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长春林区两级法院不断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脚步,努力为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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