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犯罪预防机制 着力根除犯罪诱因
——河南高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6-25 15:1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仝兴福 陈永涛 多甜甜 赵栋梁
 

  核心提示:近年来,陆续发生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犯罪防治等问题成为法学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为了深挖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省法院2010年至2019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9年,河南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1887人,占判处被告人总数的3.85%。其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4572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4.34%;2010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4355人,2010年至2014年,未成年被告人总数逐年下降;2015年至2019年,未成年被告人总数有升有降,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数量占判处被告人总数的6.52%,此后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至2019年下降为2.84%(见图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目的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三大类,居于前列的罪名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十年间,实施上述5种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8.44%,因实施抢劫、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为15175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47.59%,占比较高。从2017年开始,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明显减少。同期,实施诈骗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数量明显上升(见图二)。

  2.作案手段以暴力为主,共同犯罪特征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5种主要罪名中,除盗窃罪以外,其他4种犯罪均以暴力为作案手段或者涉及暴力因素。在历年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犯抢劫罪的人数基本居于首位。约五分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往往暴力倾向明显。在实施犯罪时,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在人数占优势的情况下,一旦遇到被害人反抗,容易不计后果,采取极为暴力的手段。

  3.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严重。调研发现,未成年被告人中,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其次是小学和高中文化程度,文盲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较少。这反映出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只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相当一部分甚至没有完整接受完义务教育便辍学迈入社会。他们普遍缺乏谋生技能,大都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加上少不更事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1.心智不成熟,家庭教育失当。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心智不成熟。有的未成年人讲“哥们义气”,有的信奉“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有的精神空虚、虚荣好胜、性格逆反。加上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容易经不住诱惑,放任自己走向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缺陷或者患病,在很小的时候就经历了人生的痛苦。由于经常受到嘲笑和排挤,性格会逐渐变得内向阴郁,缺乏适当的社交和心理上的引导,容易变得自卑或自私,进而导致其在生活方面出现问题。还有,一些家庭对孩子教养不足,或者溺爱或者冷落,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懂如何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容易把责任推给别人或社会,同时出现性格偏差,形成错误的人生观。

  2.相关监管缺位,易受环境因素影响。外部环境是犯罪主观原因转化为犯罪实施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环境因素,犯罪主观原因就无法转化为犯罪行为,只能停留在动因状态。调研发现,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可能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不良社会环境因素主要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唯利是图等错误观念,坑蒙拐骗、生活腐化等现象。暴力色情文化在网络上的蔓延,更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毒瘤。

  课题组调研发现,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实际处于监管缺失状态,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其父母因外出务工,将其交由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抚养,实际上往往使他们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而且,未成年人脱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单独居住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有的独自一人住在自己家里,有的独自住在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无人监管约束,使得这部分未成年人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调研还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使用管制刀具等犯罪工具的越来越多。如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多数使用管制刀具;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的,多数携带管制刀具、二截棍、自制凶器等。一方面,这是由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决定的,其发育尚未成熟,受自身体力等因素制约和暴力文化影响,依靠作案工具提高其犯罪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未成年人获得管制刀具等犯罪工具的渠道仍存在监管漏洞。

  三、改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

  1.多方强化监管,堵塞预防漏洞。要加强家庭、学校监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家庭也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道关口。家长尽到监护责任,对于存在不良行为倾向的未成年人严加教育和监管,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于部分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甚至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家长,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进行干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训诫并责令其履行监管义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其监护责任由学校承担。尤其是寄宿制学校,更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对有私自外出、旷课、夜不归宿等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及时查找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联系,查无结果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对在校期间实施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强行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心理辅导,必要时可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惩戒。

  要强化社区、社会公众监管。对于因犯罪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对其进行必要约束和监管。可以按照要求对其活动范围、时间等作必要限制,并可根据判决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者接触特定人群。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接受监管,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及时向原判决机关报告。倡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任何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存在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可采取合理方式制止;未成年人存在即时犯罪危险的,可采取必要措施;不听劝告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公民参与预防或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

  2.坚持惩防并举,筑牢司法防线。我国30年的少年司法实践表明,公检法机关在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有必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全面推广。具体而言,要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完善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公诉组织机制的建设,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专门队伍建设,培养打造一支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精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业务的专家型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保护与打击并重。

  进一步创新帮教工作思路、方法,努力推动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基地工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监管条件,实现未成年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罚,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知识和技能的条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吸纳社区义工、青年志愿者、教育专家和其他社区成员参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探索对矫正对象的职业培训、文化教育、心理辅导机制,真正为每个失足未成年人提供有所学、有所为、有所改变的社区环境。

  3.社会共同努力,铲除不良土壤。要加强校园周边治理和文化市场整治。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整顿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对于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按照规定关停。持续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将不良影视图书等文化产品对未成年人的恶性影响降至最低,取缔黑网吧、黑录像厅、黑游戏机房等非法经营场所,鼓励优秀文化产品创作和传播,提供健康娱乐产品和休闲文化,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烟酒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器械和物品;宾馆经营者发现无监护人同行要求单独住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上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要净化网络环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杜绝淫秽、色情、暴力、迷信、赌博或者涉毒等有害信息的网络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文明的上网环境,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要引导公众参与,一方面,应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此项工作的意愿。另一方面,应制定相应制度,明确公众参与的方法和途径,让公众依法有序地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来,保障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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