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犯罪
2020-06-05 08:35: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甄贞
 

  当前,防范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紧迫,此类犯罪性质恶劣,而对此的网络监管却严重不足,我国又尚存在立法疏漏, 导致受害未成年人往往被关注不足,我们必须修改完善相关立法,从严防范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做的互联网使用情况调研,我国未成年人网民已经达到了1.7亿以上,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可以说网络社交已经成为青少年参与社交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这次新冠疫情暴发后,各地实施禁足隔离等措施,大多数青少年都蜗居在家,网络在线上课已经成为学校和各种辅导班授课的主要方式。与此对应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形势也更加严峻,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的一些触目惊心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更加引起社会和家长们的广泛关注。近期立法机构正在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容,放到非常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来考虑。

  一、防范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犯罪的紧迫性

  2019年4月,据新华社报道,某些语音社交软件上存在大量用户打着语音社交名义明码标价进行色情交易,“福利姬”成为“未成年人援交”的替代词。2019年8月,山东临朐县公安局通报微信群传播未成年人欺凌视频一案,视频显示王某、郑某等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2019年11月,犯罪分子梁某伙同他人在社交工具群里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未成年被害人点击内置木马软件的支付链接,被骗金额近5万元。

  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我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性侵犯罪越来越成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类,其中,通过社交工具实施的未成年人网上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主要的犯罪形态之一。2019年12月,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监管现状与治理报告》指出,网络社交领域的未成年人防沉迷仍是短板,缺乏监管机制。

  类似恶性事件的一再发生表明,网络社交平台对于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给未成年人带来了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沉迷等方面的风险。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表达的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相违背。

  二、防范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犯罪的必要性

  一是这类犯罪影响恶劣。目前,社交平台向内容平台融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QQ群、微博群组中,存在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群、宗教式追星群、脑残式粉丝群、恋童癖色情群、跨性别色情等现象。对1.7亿的未成年网络原住民来说,这些隐蔽现象的存在,正在潜移默化地给懵懂的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恶劣影响,甚至破坏家庭、学校、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是存在立法疏漏。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针对社交平台,颁布涉及未成年人色情、宗教信仰、欺凌、辱骂、诈骗等内容治理的专门立法。2020年生效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没有明确将社交平台纳入规制。

  三是网络监管不足。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网络运营平台应该更主动地去识别未成年人用户的身份,以便能够在平台的后续服务中,剔除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某些聊天社交空间。但目前很多社交平台上的注册平台,没有采取实质性的认证措施,很多认证是形同虚设的。这就使得那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容易从线上诱导传播,到线下具体实施。而相关部门容易忽视涉网络犯罪的根源之一,在于社交平台的管理不严甚至是纵容。

  四是涉网犯罪未成年受害人几乎没有话语权。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交平台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属仅有微弱的话语权,有时甚至没有话语权,在一些网络暴力面前,他们几乎发不出声音来,导致相关报道始终缺乏社会的足够关注,社会监督严重不足。

  三、修改完善相关立法,从严防范查处网络社交平台涉未犯罪的建议

  一是建议构建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保护的全社会综合防范体系。加快推进家庭教育法的出台,以强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建议在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针对社交平台违法犯罪内容治理的专门法条,并通过部门规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细化社交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以解决社交平台内容治理上位法空缺的问题。

  二是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即将确立的公益诉讼条款中增加对社交平台内容管理责任的类型,将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行为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一种法定类型,强化社交平台的治理动力。2019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一个变化,就是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也就是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纳入公益诉讼检察受案“等”外探索中。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一直持积极、慎重的态度,这次能够列入受案范围,也说明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是建议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互联网平台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特别是对隐蔽性强、互动性强的内容,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四是建议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压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的主体责任,对屡治不见效却打未成年人色情、诱惑未成年人陌生交友等擦边球的功能强制关停,因为社交平台具有强大的引流作用,防止因为社交工具里的藏污纳垢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五是建议国内的网络社交平台,学习借鉴他国的有益立法和经验,加强网络涉未犯罪预防工作。可以要求网络社交平台按年龄分级设置。明确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进行注册账号、发布视频、订阅频道等操作。对此,国外有的定在12岁或13岁,我国也可参照相关立法将这一年龄定在14岁。同时要求网络平台专门设置青少年模式或者是青少年场景,并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的查看和监管。例如,国外有家长控制模式,有专门为13岁以下儿童设计的聊天软件,能主动检测,安全过滤和查处,允许父母下载查看子女的聊天信息和联系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九部委,共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工入职查询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还规划建立全国层面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这体现了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予以司法惩处的鲜明态度和决心。

  我们要加强未成年人对犯罪危险性、后果严重性方面的教育,增强他们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防范风险和危险的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预防和防范犯罪,同样要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同时,加大成年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加大对涉未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的犯罪者、施暴者,要用彰显正义的判决、用公正的司法来惩治,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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