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审判系统依法对被告人成伟雄等1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成伟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1.5万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伟雄早期因在广东省阳山县太平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成伟雄再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太平镇强行收取“保护费”“市场管理费”等长达十多年。2008年,成伟雄通过操纵选举当选杏棠村委会主任,非法控制了杏棠村委会。从此,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2012年,该组织通过威逼、欺骗、伪造村民签名等非法手段,以极低价格承包杏棠村委会多个山场共3000多亩。随后,该组织擅自将其中1000多亩山林申请变更为生态公益林,并占有补助款,变相侵吞集体资产,严重损害村民利益。该组织还通过垄断当地林木砍伐行业谋取非法利益,或将砍伐项目高价转包给他人,并收取高额“介绍费”;或逼迫他人接受不合理的砍伐条件,导致砍伐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或通过控制木材下游销售、加工地点,以及拦截过路木材运输车辆等方式,非法控制山场。该组织通过侵占村集体资源、非法控制经营山场、包揽工程、非法采矿等方式,共计获利378.15万元。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放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成伟雄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