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激励机制包含自动履行和信用修复两项制度,体现了执行理念的深刻转变,从外部施压转为引导债务人内心的自觉行动,从执行这一单一环节转为“立、审、执”联动,从加大执行力度转为同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单一执行措施转为侧重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强调管理与强制转为提倡司法服务意识。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2019年1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旨在切实解决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当前,执行工作的重心在于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在此背景下,各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新举措,其中正向激励措施具有一定代表性与创造性,体现了执行理念的转变,凸显了执行难的源头治理。
正向激励机制包含自动履行和信用修复两项制度。自动履行是指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对于诚信履行的当事人,将给予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给予授信融资支持等多项红利,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了营商环境。与自动履行并行的是信用修复制度,可以认为自动履行是立案、审判阶段的正向激励机制,而信用修复是执行阶段的正向激励机制。信用修复是指如果即将被纳入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通过为被执行人修复信用、变更强制措施等举措,为涉诉企业加速生产防疫物资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述正向激励机制体现了执行理念的深刻转变,从外部施压转为引导债务人内心的自觉行动,从执行这一单一环节转为“立、审、执”联动,从加大执行力度转为同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单一执行措施转为侧重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强调管理与强制转为提倡司法服务意识。
具体而言,第一,正向激励机制是柔性的措施,与以往的刚性的执行措施有所不同。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司法权属性,是国家强制力的直接体现,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阶段更多的是通过形成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高压态势从而完成目标,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阶段不仅要强调执行力度,还应当遵循强制执行这种公权力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刚柔并济,方能起到综合治理的效果。
第二,正向激励机制兼顾立、审、执,转变“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观念。做到“立、审、执”一体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不仅要在立案、审判环节定分止争,还要兼顾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一方面通过立案、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等,宣传引导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后果,明确“不履行即违法”;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让不履行调解协议者付出违约成本。
第三,正向激励机制体现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出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正向激励机制迎合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阶段对执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讲究措施和手段的正当性、适度性、合理性,在司法中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第四,正向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思维,贯彻源头治理的理念。正向激励机制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临时措施,而是一种长期、延续性的制度。通过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使诚信履行者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让守信者在社会中享受诚信红利,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真正将执行力量集中到切实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
第五,正向激励机制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体现了司法服务意识。当事人在履行法院裁判后,由于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无法证明已履行义务,以致其在前往银行贷款时因有涉诉信息而受到限制,正向激励机制的建立,有效回应了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对企业而言,正向激励机制不仅能让诚信履行者破解融资难题“造血再生”,尽快恢复生产,也对加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降低信用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向激励机制,是深入推行司法服务改革的切实举措,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守法守信者得利,彰显公平正义,对社会诚信守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必由之路。在推广正向激励机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完善。
首先,消除对正向激励机制的错误观念。有一些观点认为正向激励是对于债务人的“优惠”“通融”,有损司法权威。探索正向激励机制,并不是妥协退让,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对自动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激励,这样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节约资源。善意执行不意味着会削弱执行的强度、甚至消极执行,相反,正向激励机制是建立在巩固加强执行强度的基础上实施的,而不是顾此失彼。正向激励机制不仅不会有损司法权威,而是有利于法院与当事人形成良性互动,彻底解决纠纷,从而能够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其次,细化各项正向激励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一项制度只有能够落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才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以自动履行告知书为例,应当遵循全面告知的原则,包括告知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险和后果,明确列明如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证券、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其在自身出行、就业、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信贷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使债务人清楚明白不履行义务所受到的惩罚,达到使其不能违、不敢违的法律效果。
最后,正向激励机制的推进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正向激励机制不可能一日建成,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打造更是长久之役。正向激励机制的建立依托于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依托于完善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只有通过整合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机构等力量,才能推出纳入招投标项目评审、纳入企业评定和纳税信用评价、给予授信融资支持、视情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等激励举措。正向激励机制中的金融激励措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探索把企业诚信履行行为纳入到相关金融支持政策范畴,以金融创新产品,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优化金融生态和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