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变道致交通事故 协商不成法院判赔

2020-06-08 10:49:42
 

  中国法院网讯(张芝 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姚某2万余元,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姚某300余元。

  2019年3月28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萍乡市开发区武功山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于避让左侧来车向右变更车道时,没有发现右侧车道内姚某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排搭乘原告),致使两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姚某、姚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急诊并住院,共计住院15天,花费医药费共计4千余元。

  经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姚某某不负责任。后经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就事故赔偿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认为,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本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的各项损失,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应按过错比例承担。因该案车辆由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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