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法院尤其是黄河流域法院系统值得庆祝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黄河流域司法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意见》明确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内在逻辑。
人民法院对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经过了一个不断探索,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度重视,尤其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到黄河流域考察并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为黄河流域的保护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多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河南、甘肃、陕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出台专门司法文件,成立专门审判机构,为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宝贵的探索。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和发展的指示精神,并在总结黄河流域各地法院相关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意见》的内在逻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
二是体现司法规律。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包括落实严格法律责任、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完善各项司法制度等。《意见》强调要注重分类措施,因地制宜发挥司法功能,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全方位提高司法保障的质效。
三是形成保障合力。要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的同时,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推进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社会公众参与等。
以上三个方面,主题鲜明、措施得当、逻辑严密、浑然一体,构成一个自洽的内在逻辑体系。
二、《意见》明确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方向。
《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流域座谈会讲话精神,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方向明确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化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破坏生态的行为等,因此,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生态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二是实现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深入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要支持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作为黄河流域的司法保障工作,一定要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而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三、《意见》强调切实做好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队伍建设是根本。为此,《意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加快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二是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涉外、环境资源、互联网、金融、破产等领域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队伍,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