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擅自处分转移财产 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诚信乃为人、创业之根本,然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仍有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甚至还擅自处分转移,试图逃避执行。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确保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此次庭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分别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参加庭审。
2018年7月24日,丰泽法院立案受理泉州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被告人王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王某成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年9月12日,该院判决王某成应偿还银行本金约34万元及相关利息,并依法向王某成送达该判决书。
王某成于同年8月4日即该案审理期间,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123万元出售给他人,扣除用于偿还该房产按揭贷款等,并将余款134886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其他支出。
同年11月3日,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王某成未履行判决内容。
去年1月14日,银行向丰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于同月17日依法向王某成发出执行裁定书等,王某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按照要求报告财产情况。
同年3月21日,王某成因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被丰泽法院司法拘留15日,释放后仍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
去年7月19日,丰泽法院以王某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王某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赌博前科和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丰泽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王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