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起诉四个儿子 利川法院明晰赡养责任

2020-05-26 10:32:16
 

  中国法院网讯(丁宏)近日,一老人因赡养纠纷将四个儿子起诉至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迅速受理,依法判决原告居于三子家中,由三子直接赡养;四个儿子于2020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对于原告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若每月超过400元,则由四个儿子均担。

  原告诉称,其与丈夫育有四子,其丈夫去世后,四子商议决定,一家赡养老人一年,从长子家开始。时至2019年3月,按约定,原告应在长子家生活一年,长子因在外打工,委托幺子代管老人。2019年7月,原告身患多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子就原告的生活及疾病护理事宜发生纠纷,经住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诉请判令四被告每月1日按时支付原告生活及护理费300.00元;指定固定监护人,原告随其生活;重大的医疗费用据实由四被告平均承担。

  其长子及次子辩称,可亲自赡养,但不会给钱;三子及幺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年逾八十,无力劳动,除每月418元抚恤金以及110元养老保险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现居住于三子家里。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案原告年事已高,收入来源有限,四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承担起赡养义务。

  对于具体的赡养方式,其长子、次子虽提出在四被告家庭中轮流赡养,但是考虑到原告的年龄以及原告的个人意愿以及情感需要,四被告轮流居家赡养的方式,明显不现实,也不符合原告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其三子同意原告继续居住在其家中,原告本人也有此意愿,法院对原告的该选择予以尊重。对于原告的赡养费具体数额,因原告本人每月有528元的收入,四被告每月分别给付300元的赡养费,并未超出本地生活所必须,故对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原告年事已高,确实面临疾病风险,故对于原告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若每月超过400元,由四被告平均分担。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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