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依法对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肖永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24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其中12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并处罚金;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人肖永生通过贷款、借钱筹集资金等方式,在宁夏汝箕沟大峰矿区域承包煤场、煤矿、灭火工程,并先后投资成立以其为核心,被告人肖飞、王平、肖华、王学龙、肖永珍等为骨干的宁夏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旺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庭式企业。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旺广土石方公司在承包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露天复采剥离工程期间,多次组织人员、车辆偷盗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煤炭;被告人肖永生、肖华先后还纠集人员砸毁内蒙古中凯集团施工队的挖掘机,持刀殴打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大峰选煤楼、小榆树沟、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等采区疯狂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盗窃国有矿区煤炭,数量达13.64余万吨,价值达9211余万元,给国家矿藏资源、国有煤矿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永生、肖飞以家族成员为基础,纠集、笼络、利用有利益依附关系的亲属、乡邻、同学,以“永生实业”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或为组织利益而紧密配合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飞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层级分明,长期盘踞、侵害国有矿区,逐步向牟取国有煤炭经济利益方向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策划、指挥、授意、唆使、默许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法院遂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