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代购买包遇假货?法院判决返还货款
2020-05-20 16:00:08
 

  中国法院网讯(钟丽君 程婷)  通过微信朋友圈代购下单四万余元购买三个名牌包包,拿到包后对是否正品存疑,联系代购卖家却拿不回货款。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周女士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蒋先生的微信,之后便经常见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国外旅游和给国内顾客代购各种奢侈品的图片或者视频消息。蒋先生告知周女士其系国际导游,长期带团到德国,可以在德国奢侈品店购买奢侈品在国内销售。

  2018年6月,周女士通过微信联系身在德国的蒋先生,让其代购香奈儿、克洛伊和LV三个品牌包各一个。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购买品牌包的型号、价格,周女士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给蒋先生共计40700元,蒋先生于当年7月2日在周女士居住的小区向她交付了三个包包。

  “后来我背LV那个包出门,朋友却告诉我包包不是正品,让我尴尬得不得了!”花的名牌价买的包,却被人指出是假货,周女士提起这事就生气。

  随后,周女士与蒋先生协商退还购买的LV包,蒋先生曾表示愿意退款。至此,周女士对购买的另外两个包是否正品也存了疑问,遂自行通过另外两个品牌的真伪查证渠道进行查证,发现那两个品牌的包包也非正品。但当她再找蒋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时,对方却不认可,周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退还全部货款。

  “我是按照她的要求帮她在专卖店买的包,她给我的钱我也给专卖店了,我赚取的报酬只是办理退税获得的退税金额。因此,我给她提供的是代购服务而不是直接向她销售商品,我们这是委托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蒋先生在一审时如此辩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蒋先生与周女士交易方式为:周女士选定货物,由蒋先生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周女士支付价款后蒋先生交付货物,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蒋先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周女士之间就周女士委托蒋先生为其处理事务以及双方曾就蒋先生应收取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为退税金额进行过约定,因此,蒋先生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为此,蒋先生作为出卖人,应向周女士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而蒋先生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能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包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解除周女士与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由蒋先生向周女士返还40700元货款。

  法官提醒

  朋友圈中的买卖行为是依靠社交工具来进行,属于经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人对人买卖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应谨慎选择在朋友圈中购物。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避免冲动型消费。如确需代购,应选择值得信任的卖家,且在取得货物的第一时间进行真伪鉴别。同时,卖家应保留能够证明商品质量、商品真伪的相关证据,而买家则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来避免购物风险。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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