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禁令促企业变对手为伙伴
2020-05-18 10:14: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段红军
 

  导读

  因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等四公司向一些第三方手机应用市场平台滥发警告函,要求这些平台将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面公司)开发运营的“狼人杀”游戏软件作下架处理,而假面公司认为网易雷火等四公司侵犯了自身的公平竞争权益,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请求裁定上述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审查,西安中院初步认定网易雷火等公司滥发警告函的行为确实属于不正当竞争,于是作出诉前禁令,裁定网易雷火等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假面公司“狼人杀”游戏软件的投诉警告行为。此后,裁定保全行为的后续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和解并已达成实质性合作,目前正进入协议条款最后谈判阶段,在全国各地法院起诉申请人及第三方平台的诉讼,各方均已撤诉。此案是全国法院第一例关于警告与反警告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越权警告的“警告函”

  申请人假面公司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称其作为 “狼人杀”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商,因前期和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由此取得了“狼人杀”商标许可使用权,但云睿公司等和网易雷火公司却另行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于是违反之前约定,发函通知假面公司解除原协议,并且向苹果应用商店等手机应用平台反复投诉,称假面公司使用“狼人杀”商标侵权,导致该软件被苹果应用商店等平台下架。随后,假面公司就此事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函无效、各方继续履行原协议,但在诉讼开始后,网易雷火等却更加频繁的向一些手机应用平台反复发送投诉警告函,要求平台对假面公司的“狼人杀”软件作删除或下架处理。在部分平台选择对假面公司软件进行下架处理后,假面公司认为此行为将为其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遂向法院申请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禁止网易雷火等四公司对于假面公司软件的投诉警告行为。

  而作为被申请人的网易雷火等四公司辩称,假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此前商标许可协议已经被函告解除,因此投诉警告属正当维权,不存在侵害假面公司合法竞争权益。双方僵持不下。

  裁定停止投诉警告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假面公司的商标许可协议效力正处于诉讼之中,其商标使用权暂未定性,但假面公司作为商事经营主体,其公平竞争的权益始终受到法律保护。云睿公司等与假面公司之间商标许可协议是否解除,尚在法院审理之中,在最终裁判结果作出之前,商标许可协议不能被理解为当然解除,有关“狼人杀”商标的许可授权也不能被理解为当然撤销。

  在相关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私自采取激烈的对抗手段,对诉讼对手进行打压,显然违反了诉讼各方应有的谨慎克制义务。而被申请人作为和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同一类型产品上的直接竞争对手,出于自身利益,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事实进行有选择性的取舍,对竞争对手产品实施投诉、攻击、警告,这种不客观不全面的信息会对假面公司的交易对象造成误导,从而致使该公司的市场份额减少、商誉受损。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超越了合理竞争行为的边界,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上述原因,西安中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假面公司“狼人杀”手机软件的投诉警告行为。

  四被申请人针对假面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覆盖了我国主要手机应用市场,若完全实现投诉目的,将会导致申请人开发的软件与终端用户相隔绝,致使假面公司从该市场领域中遭到排除,彻底失去在该领域中所积累的市场份额、客户资源、商业信誉,并使之前经营活动中所积累的广告推广、研发、商业合作等全部付诸东流,属于《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作出上述裁定。

  ■司法观察

  企业公平竞争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诉前行为保全又名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维权重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背景下,为规范诉前禁令的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于2018年12月12日公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是该司法解释2019年1月1日施行后,全国第一例关于警告与反警告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性和举证的困难性,要求权利人将维权行为建立在充分事实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之上显得强人所难,而且一定程度上会放纵侵权行为。因此,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发现自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侵害时,自由理性选择包括投诉和发送警告函在内的,与侵害行为相称的私力救济手段的权利。

  但享有此项私权的同时也承担着避免不当维权行为的注意义务。对于侵权警告函发送的条件,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属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领域。在发生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发送警告函,由于直接当事人的充分知情,以及愿意因远期收益而承担风险的竞争意愿,发送警告函不仅不会损害对方利益,反而可以促使各方及时积极解决矛盾。 但发生纠纷当事人外的其他交易相关第三方(如本案中的众多手机应用市场),因对纠纷了解的渠道狭窄、侵权判断力薄弱、风险收益不成比例等因素,在接到警告函后,由于难以客观全面地对侵权事实进行分析评估,往往会选择直接对被控侵权产品下架,以规避可能的风险。因此,侵权警告函的发送应限于合理范围,并善尽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将警告函发送给交易相关第三方而打压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其他案件的未决事实虽涉及双方商标许可效力稳定性,但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始终稳定存在,被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侵害。商标许可合同争议已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即表明私力救济已经无法化解双方矛盾,故在司法机关进行公力救济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停止继续采取激烈对抗手段,防止双方矛盾纠纷继续恶化和涉案损失无谓扩大。因此,被申请人在商标许可协议纠纷审理中采取向被申请人的交易方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诉前行为保全需要法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对申请人所提出紧迫而复杂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不仅要迅速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初步判断,更要妥当地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法院在审理诉前禁令案件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社会经济层面上,都需要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压力。

  但困难和压力从来不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障碍,本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各方停止了激烈的私力对抗和相关诉讼行为,进入理性和解。目前涉案当事人已经撤回了全国范围内的诉讼案件,并就双方合作达成实质性共识。通过本次诉前禁令,不仅妥善维护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同时也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让昔日的竞争对手,化为今日的合作伙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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