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宣判一30人重大涉黑案
两主犯分别被判25年、23年
2020-05-15 08:5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江秀萍 张雅婷
 

  5月14日上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满青等3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陈满青、陈跃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15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满青、陈跃武两兄弟早期在石台县大演乡通过非法的木材运输业务,积累了一定财富,期间多次聚众械斗,在当地树立“名气”。后来二人进入石台县城从事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建材加工运输等,吴子骏、李军、查旭东与陈满青、陈跃武兄弟为各自的利益需求逐渐靠拢,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满青、陈跃武为首,被告人吴子骏、李军、查旭东为骨干成员,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陈满青、陈跃武为聚敛财富、提升影响力,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多。该犯罪组织敛财方式涉及赌博、建设工程、高利放贷、矿山开采、建筑材料等多个行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通过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累积资产近亿元。该犯罪组织通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称霸一方,对石台县域的招投标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垄断了石台县的商品混凝土市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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