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等于全剧终?看它如何“涅槃重生”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对执行法官抱怨、投诉、缠访,甚至谩骂。然而,执行法官也是欲哭无泪啊……
申请人焦急、愤懑的心情我们十分理解,但是面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执行法官们终究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呀!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终本”。
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
符合哪些条件,案件可以终本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全剧终?NO!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实践中,“终本”案件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之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后执行到位的情况。
案例一:
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在其姐姐经营的某公司有价值20万元的股权,遂予以冻结。但该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查,李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后,2014年,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林法官,李某拖欠王某的15万元执行款我们马上履行,请您尽快解除对公司股权的冻结措施!”2020年5月,执行干警林坤突然接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原来,自2020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业绩大涨,近期准备上市,担心股权被法院冻结对公司上市造成不良影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解除对李某股权的冻结措施。
当天,该公司将15万元转至法院账户,法院依法解除了冻结措施。
案例二:
张某申请执行韩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李国勇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银行卡、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一无所获。李国勇多次尝试拨打韩某的电话,均无法接通。李国勇前往韩某的户籍地调查得知,韩某外出打工躲避执行,无法联系到本人。李国勇并未放弃,偶然得知韩某的QQ号后,通过QQ给韩某留言,敦促其尽快履行,但韩某从未回复。李国勇遂将韩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但韩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无奈,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几个月后,李国勇却突然接到了韩某的电话,要求将案款履行完毕。原来韩某本打算购买高铁票回家,不料却被告知其因上了黑名单无法乘坐高铁,原本心存侥幸的韩某顿时傻了眼,连忙联系亲友帮忙将全部案款交至滑县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对其解除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韩某才得以乘坐高铁回家。
案件“终本”并不代表着执行终止。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依照法律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所以,案件“终本”只是暂时的。在此告诫拖延履行的被执行人们:如果认为拖一拖、躲一躲,只要案件“终本”结案就可以逃避执行,就大错特错了!
失信者寸步难行,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会执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