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宋迎娟)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汽车销售公司在提供试驾前,工作人员未查看试驾者是否有驾驶证,试驾者无证驾驶车辆后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村小广场路边举行车展,路过的王某表示想试驾车辆,该公司工作人员仅口头询问王某是否有驾驶证,并未要求王某提供驾驶证进行查验。王某隐瞒了自己并无驾驶证的事实,口头告知该名工作人员其有驾驶证。随后,该名工作人员将车辆交由王某试驾,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试驾属于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试驾作为汽车经销商促销的一种方式,旨在增强购买者的消费体验,促使消费者购买而获利,故在审查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时应比一般的借用车辆情形更加严格。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试驾服务,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因此应当尽到提供车况良好的机动车、安全的试驾路线、审查试驾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等义务,以此减少因试驾可能引起的危险来源。试驾服务提供者应查看试驾人的驾驶证以便判断试驾人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质,但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仅口头询问,但未查看王某是否有驾驶证便将车辆交由其试驾,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客观上增大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故汽车销售公司在预防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汽车销售公司及王某的过错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法院认定王某对死者承担55%的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对死者承担4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