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力度与温度
2020-05-11 11:07:1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近年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为追求最佳执行效果,在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购买宿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后经结算,确认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混凝土货款为30余万元,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同意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因该笔欠款一直未能按期支付,宿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经泗洪法院主持调解,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货款。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仍不能按时履行义务,为保障自身权益,宿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泗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泗洪法院依法查封了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但除此之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出现困难,致该笔欠款不能按时给付,但公司尚有生产经营能力,给其一定的时间,其完全可以浴火重生。

  在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有主动还款意愿的前提下,执行人员召集双方进行协商,以期解决该案,宿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认为对方多次承诺还款无果,对其的诚信度表示怀疑,执行人员主动将执行调查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并分析了该公司之后的发展前景,并表示法院的相关财产控制措施不予解除,如公司在预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人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终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后,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再迟延履行,其按照协议按期履行完全部欠款,该案件终得到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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