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山东烟台一位网友向媒体投诉称,他在网上通过一名“赵老师”购买“畅舒倍乐香薰片”,被告知是治疗肠炎疾病有奇效的“药物”,但实际付款4800元并按疗程服用3个多月后,并没有效果。查询发现,该“药物”的生产许可为食品编号,没有药品和保健品备案。
根据注册信息,名为“畅舒倍乐香薰片”的“药物”,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说明书上的成分,也没有所谓的名贵藏药。但在“赵老师”的虚假宣传之下,它被包装成有奇效的药品,最终导致患者被误导,上当受骗。
把食品当药品卖,给患者兜售虚假的治疗希望,不仅会造成患者的财产损失,还有贻误治疗的安全风险。所以,关于食品和药品的生产、销售等,有明确的监管区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提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无中生有地给食品添加保健或者治疗的功效,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虚假宣传。而且注意,“赵老师”如果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生的身份进行问诊、配药,还涉嫌非法行医。
类似虚假宣传的乱象,在网上其实并不少,像一些做保健品的微商,就将保健品当做药品来宣传售卖,危害更甚。不过回到此事来说,食品当药品卖的乱象背后,所牵涉的责任主体远远不只是涉嫌欺诈的“赵老师”,食品生产企业同样难辞其咎。
面对媒体采访,涉及的生产企业声称,“赵老师”应该是该产品的经销商,企业自身一直都按照食品来售卖,从未宣称过其具有治疗肠胃病的功效。然而,即便食品企业遵照了相关的规定,没有任何夸大宣传,但它仍然有约束经销商的义务,对终端销售环节严格监控。
事实上,此次事件中,那篇让该患者上当的题为《肠胃疾病的症状你真的了解吗?畅舒倍乐帮助你走向健康》的误导广告宣传,就堂而皇之地挂在网上,食品被公开当有治疗奇效的药物来宣传,没有任何遮掩,而且网上被误导的远远不止一人。
那么,对于这种违规现象,生产企业有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又或者,是考虑到经销商的虚假宣传,可以变相提高其销量,所以生产企业选择了视而不见甚至纵容?
要提醒的是,同样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还明确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也就是说,食品生产者不是甩手掌柜,只需要对食品的安全负责,将虚假宣传的责任全部推给下游的经销商,也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此前的“幼童因无限极致心肌损害事件”中,因为经销商夸大、虚假宣传,生产企业无限极同样被迫整改。
目前,对于“赵老师”的违规问题,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不过涉及企业的责任同样得厘清。如果企业存在对经销商的约束不力,甚至刻意纵容虚假宣传的问题,同样要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无论如何,食品就是食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不能被包装成神药。食品和保健品、药品之间必须要有相当明确的区分。将食品当药品卖,误导患者,贻误治疗,对于这种虚假宣传的销售模式上的每一环,都得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