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6日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6件典型案例。
最高检今日召开“狠抓 ‘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称,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是今天家喻户晓的“三个规定”,它也成为社会各界约束司法人员的“紧箍咒”。
针对6件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这6件案例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案例。赵某某为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他在面对该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干预插手该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时,不仅没有拒绝并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还在崔某的干预插手下没有依法履职,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进行监督。
这个案例表明,“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案例2: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人员按照要求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给予免责的正面案例。陈某曾任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他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被陈某过问或干预的王某、郝某、陈某、刘某四名员额检察官,对陈某的行为予以拒绝,并在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陈某与王某等四名员额检察官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检察人员深思和借鉴。
案例3:金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检察办案的案例。金某曾任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人员打探案情,谋求逃避刑责。该院副检察长陈某,对金某向其过问案件的情况没有记录报告。金某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仅导致自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也“连累”自己的同事陈某受到通报批评。
这个案例表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为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丢掉这个“铠甲”难免会受到“伤害”,即便对方是“自己人”也同样如此。
案例4: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案例。王某曾先后在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政治部主任、副检察长等职,其理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但她却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最终从一名受人尊敬的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遭人唾弃的腐败分子。这个案例表明,不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检察人员就很可能误入歧途,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跌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案例5: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吴某曾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私自向公安机关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并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个案例表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案例6: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这是一起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审判机关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发生的案例。刘某曾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及该院公诉科科长高某某受到干预插手后,违法办理案件。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导致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这个案例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