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罗文小 谢园清) 遭遇二次碾压致死,肇事司机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对二次碾压肇事者刘某车辆承保的某财产保险新干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4135.16元。
2019年3月29日20时20分许,陈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新七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新干县金川镇瓦桥村高铁桥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所驾驶的小车与同向在前由聂某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胡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聂某云受伤倒地以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受伤倒地的聂某云被途经事发地由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二次碾压。之后聂某云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云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11月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聂某云的死亡与第一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外伤参与度为80%;第二次交通事故发生于第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者全身多发伤的基础上,第二次交通事故拖擦作用可加速其死亡进程,第二次交通事故与聂某云的死亡存在间接(次要)因果关系,建议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外伤参与度为20%。陈某与聂某云亲属已达成赔偿和解。后因向刘某索赔不成,聂某云近亲属遂将刘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刘某驾驶车辆所造成的第二次事故与聂某云的死亡存在间接(次要)因果关系,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外伤参与度为20%。原告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只主张被告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某财产保险新干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