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实体店+互联网”的销售模式,销售明知是假冒LV、GUCCI、CHANEL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3559万余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被告人程某自述其为“时尚博主”即“网红”,在全国拥有40余万“粉丝”。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开始,王某(另案处理)同被告人程某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的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南山区三地设置仓库、门店和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定制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对外销售。期间,王某、程某先后招聘员工李某、周某、史某、李某莎、李某翠等人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对上述三个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服装一批。经深圳市商标协会及相关授权公司鉴别,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94.34万元,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万余元。调取的销售软件服务器中相关电子数据显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王某、程某等人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59万余元。2018年11月2日,程某被抓获归案。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程某等人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人民币3559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是一起利用“实体店+互联网”模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短、平、快”优势销售“A货”,短短十个月,销售金额便达3559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通过罚金刑的充分运用,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侵权犯罪分子,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