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毁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钱财 主犯获刑八个月
2020-04-27 10:04:50
中国法院网讯 (唐春斌) 2020年4月24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对盗窃案主犯邱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娄底市桥头河镇年仅十五岁的邱某春与曾经商议过行窃的本镇年仅十五岁的刘某联系,提出因手中无钱去进行盗窃。刘某当即应约并邀约本镇年仅十八岁的邱某林,邱某林又邀约本村年仅十七岁的邱某玲。20时许,四人相聚在邱某春家,商议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并在桥头河镇的一台公交车上窃取了一把破窗锤,后又对行窃进行分工,由邱某春破窗、刘某拿物、邱某林和邱某玲负责望风;还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讨论,认为到娄底太近比较危险,韶山比双峰富裕、又比湘潭、新化近,相对理想,便决定在韶山行窃。22时许,四青年骑乘一辆摩托车从桥头河镇出发前往八十公里外的韶山。2019年12月20日2时许,四青年到达韶山后,先在韶山加油站加上十元汽油,尔后进入韶山市区,先后将停放在韶山市九龙新城售楼部门前、韶山市维也纳国际酒店停车场内、韶山市日出东方大酒店门前、韶山大道天鹅小区门前、韶山中路“原味粉馆” 门前、韶山中路路边停车位内、韶山市日月路“刘胖子鱼粉店” 门前的十辆汽车车窗玻璃砸坏,共计盗窃财物750元。4时许,四青年在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为占有他人财物不择手段砸毁车窗玻璃,虽盗窃数额不大,但情节恶劣,年满十八岁的邱某林受到刑事处罚,其他三人虽未受刑事处罚,但也难逃刑事处罚以外的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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