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易娥)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疫情防控期间声势不减、力度不降、工作不松,4月26日,被告人金某伟等寻衅滋事(恶势力)一案在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威宁县人民法院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3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金某伟等12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在威宁县黑石头镇一带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严重扰乱了黑石头镇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伟等12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该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且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威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制定了庭审工作预案,按程序呈报审定后,于4月22日组织了与庭审工作相关的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由县疾控中心对审判法庭、提押用车等相关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切实保障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并于4月24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相关请求作出评判,对该案的庭审效果和庭审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有序。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合议庭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各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金某伟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金某伟等12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鉴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合议庭决定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