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通报涉房屋登记行政案典型案例情况

2020-04-22 15:58: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宇新
 

  4月2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近五年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对房屋权利人进行风险提示,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参考。孟凡军、潘晓军等两位市人大代表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此次通报会。

  五年来,昌平法院共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96件,占不动产登记案件的81%。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点:不服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案件占八成、利益结构复杂、诉讼“程序空转”现象突出、行民交叉情形较为普遍、行政机关无责败诉占比高。

  “在我院审理的房屋登记案件中,半数以上被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或裁定准予撤诉。部分当事人对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并不清楚。”昌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双玉娥介绍到,“不会告”“随意告”的现象依然存在。此外,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以及登记机关审查手段有限,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房屋登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也对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有人冒名办理或者伪造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导致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针对此种现象,法官提示大家要增强对个人财产、重要证件的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交予他人,更不能伪造相关证件和文书。本人自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也要做到亲自办理、亲自审核,“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弄虚作假,否则,既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又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示大家,须依法提交真实材料、依法纳税,以减少房屋交易风险。

  当下,很多夫妻在买房及办理登记时,出于方便往往将二人共有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法官建议,最好在办理登记时就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加名。”如果日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房屋实际权利人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或控制房产证等权利凭证。除此之外,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事项错误,而登记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实体争议。

  针对老百姓在买房时认为办理了网签就“万事大吉”的误区,法官予以提醒,“网签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并建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后及时过户,尤其是房屋上存在抵押登记的,督促卖方解除抵押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避免钱房两空。

  此外,法官还呼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婚姻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平台互通共享,通过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丰富行政审查手段,加大行政审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相关纠纷。

  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妥善审理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送法进社区、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房屋登记行为规范化。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