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互耕”不相同 反悔收回不简单
当下正是春耕播种时,那就来说说有关承包土地的法治故事。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的农村承包经营户。1983年,张三承包了集体土地中的方田,李四承包了桐子田。
1986年,双方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互换。该村村干部按照双方的协议在双方的《承包土地面积登记簿》上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换。之后,由张三耕种桐子田,李四耕种方田。1998年,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张三继续承包耕种桐子田,李四继续承包耕种方田。
后双方产生矛盾,李四不愿再履行早前调换桐子田和方田的协议,便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桐子田上进行耕种,张三无奈只有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桐子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四向张三返还桐子田。
法官说法
“互耕”即互换耕种,是指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对所承包的地块进行互换,双方可以约定在承包经营权期限内各自耕种的期限,对此仅仅互换的是耕种土地,而承包经营权不互换。
“互换”即互换承包经营权,需要双方有互换经营权的意思表示,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为方便耕种而达成互换协议,双方互换土地的意思是互换承包经营权,并作了变更登记,因此,张三已取得桐子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张三继续承包桐子田并一直耕种,李四承包方田并一直耕种。目前张三承包桐子田仍在承包期限内,故桐子田的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张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