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徐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0-04-22 14:25:4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8年6月7日,徐某某、葛某某夫妻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陶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6个月。后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期限还款,陶某起诉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一辆。后徐某某夫妻履行了40余万元执行款,余款仍未履行。2020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徐某某接到襄阳市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徐某某遂向该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让罐车进行酒精运输。襄州区人民法院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与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决定特事特办,为了能够让该酒精罐车早日驶上战“疫”一线,执行员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模式,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于2月14日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对罐车的扣押,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扣押的车辆是专业运输酒精车辆,若在平时只是正常的执行措施,但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该车辆已经转化为特种设备。为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疫情防控协作意识强,对案件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和设备,特事特办,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贡献了法院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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