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爆裂 居民紧急关阀受伤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
李某居住的小区某日水管爆裂,大量水流出,李某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了相关情况。但物业公司迟迟未派人来处理,李某找到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建议居民先想办法把自来水总阀门关闭,再联系修理工。为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李某自行将井盖打开,关闭了供水总阀门,但在此期间且不幸受伤。现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受伤的损失,而物业公司以李某没有缴纳物业费、且该小区已经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物业仅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为由,拒绝赔偿而引发纠纷。
【分歧】
关于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其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是小区的业主,但李某没有缴纳物业费、且其所住的单元楼已经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只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不包括维修管道,因此李某自行关闭水阀受伤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其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对自来水管的维修义务,在接到李某反映的情况后却迟迟不修,李某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而受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须为管理他人之事务;二是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三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本案中,小区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时,李某并没有关闭水管阀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以及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对水管阀进行紧急关闭,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按照合同约定,水管爆裂的维修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李某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代替物业公司紧急关闭水管阀,物业公司从中受益,因此,物业应当对李某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提出的,李某未交物业费等理由,不足以免除其义务。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