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赶群众无责
2020-04-14 10:11: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白帆
 

  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3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名工人赔偿损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草丛过于密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点评

  判决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阻止犯罪有理有据、实施救助量力而行。

  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并追赶小偷是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追赶者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措施,阻止犯罪,抓获案犯。

  本案中,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自行跳入河中,且在劝说后仍拒绝上岸,倪某三人对于张某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三人在自身水性不好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相关的举措合法、合理、合情,对张某的溺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水性不佳且水深危险的情况下仍向深水游去,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应当对溺亡的结果自担风险。

  小案件却涉及大道理,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主任余梅)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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