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剑松 孟令平) 一名曾因犯诈骗罪获刑的男子,如今又冒充警察,以能够帮助他人处理违章、交通事故等为由骗取钱财。后因受害人举报,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10月,康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又想冒充警察行骗,先后购买了警察制式衬衣、常服、警裤、警衔肩章、警号胸徽,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冒充自己是公安局交警队领导,取得他人信任,伺机骗取钱财。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晚,余某某驾车在楚雄州中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自称是交警支队徐警官的康某。康某通过微信发送了自己身穿警察制服的照片给余某某,并以处理事故要送礼为由索要四条软礼香烟,余某某未按照康某的要求为其提供香烟。
2019年9月29日,康某加了朱某某的微信,自称是交警大队后勤处的徐警官,要为交警大队职工采购大量的劳保用品,朱某某对这位自称是后勤处的徐警官深信不疑。康某以做样品为由拿走两盒售价276元的袜子,以送礼为由拿走一条软礼香烟、一条大重九香烟,价值1580元。康某还嫌不够,朱某某又通过微信转给他1580元。
2019年10月初,康某加了李某的微信,自称是交警大队的民警,可以为李某处理违章销分。10月13日,康某虚构李某有违章记录需要处理,收取李某微信转账的350元。之后康某多次以出车祸钱不够、资助贫困儿童读书等理由,向李某索要了9700元,借款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康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陌生人,尤其在涉及金钱交易时,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