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对被告人康某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康某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另外,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康某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康某宇与康某生、康某禄系同胞兄弟关系。2002年以来,康某宇、康某生以暴力手段从杜某手中取得某处山场砍伐经营权后,获取了不法利益,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2006年8月,康某宇等人与冯氏兄弟发生山场界址纠纷后,纠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械殴打对方,造成冯氏兄弟多人受伤,其中重伤、轻伤各1人,轻微伤3人。自此,康氏三兄弟恶名远扬。2009年至2013年,康氏兄弟还通过在吉村镇各小卖部摆放“老虎机”、非法采石等方式继续敛财。
2014年,康某宇与被告人林某、周某健出资成立某投资咨询公司,并网罗被告人刘某平等人,在民间大肆进行高利放贷,并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催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康某宇为组织、领导者,康某生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赖某金等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还逐渐形成由康某宇发指令,行动中由带队者向康某宇请示汇报,康某宇派员协助组织成员操办红白喜事、禁止成员吸毒等不成文的规矩。在康某宇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开设赌场、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19起,累计向73人发放高利贷1962万余元,非法获利264万余元;非法炼铅3836余吨,非法获利84万余元。此外,该组织成员还单独实施了11起违法犯罪。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恐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司法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0起,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