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政治性

2020-04-09 10:34: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郝方昉
 

  审判制度是国家政治架构的组成部分,天然地具有政治性。纵观古今中外,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政治制度的审判制度。具体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从摸索创立到探索前进,再到日臻完善,离不开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绝对领导,离不开党中央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首要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持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无所不包的。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定方向、稳立场、解难题、管队伍、优环境等五个方面。

  (一)定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

  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道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稳立场

  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意识形态安全。党领导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党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干扰渗透,切实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党的领导确保了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最根本体现;只有依靠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才能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三)解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独特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之一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集中力量办大事、解难题。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破解执行难、司法救助、处置涉法涉诉信访等涉及多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都有赖于党组织领导各部门各方面,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统筹协调见成效。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最大的体会就是:党的领导只能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缺位。

  (四)管队伍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审判制度能不能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有没有一支过硬的队伍是关键。党组织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筑牢理想信念根基,增强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强化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确保审判水平能够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培养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判队伍。

  (五)优环境

  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敬畏法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决破除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营造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带头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审判划出“红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依法保障法官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党的事业推进到哪里,审判服务就要跟进到哪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必须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聚焦大局、服务大局,找准审判工作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一)服务政治安全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多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严惩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二)服务大局稳定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减少,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上升,但依法惩罚犯罪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近年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显现出一些新特点,例如,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暴力伤医、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犯罪频发,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依法审结“e租宝”非法集资、徐玉玉被诈骗等案件,坚决遏制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的蔓延势头,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服务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40年是经济社会急剧变革的40年,也是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需求期待不断更新的40年。4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审理了数以亿计的各类案件,制定了数以千计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化解了各种突发事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当前,新时代改革开放已经开启新征程,党的十九大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更高的奋斗目标,形成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发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强音。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统筹把握,做到常观大势、常思大局,科学预见审判工作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做到未雨绸缪、心中有数、妥善应对,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服务重大战略

  近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实际,完善司法政策和工作机制,妥善审理涉金融、扶贫、环保等案件,完善工作机制,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准确把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时代内涵与历史机遇,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合同、投资以及市场竞争等案件,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要求,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司法职能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链提升,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促进落后产能市场出清;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发展战略,认真研究落实司法服务举措,切实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服务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

  总之,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是由其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归根结底服务的是人民利益。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方向十分明确,立场十分坚定,推进十分有力,成效十分明显,充分发挥了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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