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 某公司被判赔75万

2020-04-04 14:10: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崔婷婷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系列案。

  案件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被告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

  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9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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