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2014-06-17 14:52:4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徐向良
云南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为了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近日提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云南省扶贫办主任李新平介绍,云南省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目前,仍有滇西边境片区、乌蒙山片区、石漠化片区、藏区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85个片区县,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73个,数量均居全国首位;有农村贫困人口66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扶贫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的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主要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和贫困村。”草案明确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范围确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其中,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等内容尤为引人关注。
针对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审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开发资金。
为了保证各级各部门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草案还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制度并实施年度考核,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
云南省扶贫办主任李新平介绍,云南省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目前,仍有滇西边境片区、乌蒙山片区、石漠化片区、藏区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85个片区县,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73个,数量均居全国首位;有农村贫困人口66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扶贫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的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主要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和贫困村。”草案明确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范围确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其中,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等内容尤为引人关注。
针对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审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开发资金。
为了保证各级各部门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草案还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制度并实施年度考核,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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