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中院对滥用诉权者开出首张惩戒罚单
日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法院依法对杨某开出了罚款1万元罚单。
据了解,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杨某等人合伙进行废旧回收工程等投资,由于账目混乱,各方当事人几次算账均未果。2018年12月18日,原告黄某依法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马某等分割合伙利润。一审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对合伙项目范围、出资金额、合伙的投入及利润等均存在争议,反复四次提交证据,造成一审开庭四次。2019年9月30日,屏山县法院依法判决:杨某、马某给付黄某合伙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润5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某、杨某不服,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杨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份录音记载了一审庭审前各方当事人算账的整个过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清楚反映出杨某出资只有100万元,河南项目是合伙项目,向家坝工程的利润只有106万元。
宜宾中院经审理查明,在案件一审期间,当事人就反复提交证据,导致一审案件开庭四次。而在案件进入二审时,当事人杨某又提交一份录音证据,经审查该份证据系一审开庭前即产生的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故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杨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依法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合伙投资款共计258万余元。
据悉,本案是宜宾法院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突袭当事人开出的首张惩戒罚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减少证据突袭、降低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官说法
证据突袭通俗地说就是把重要的证据先藏着,不让对方知道,等到关键时刻突然出示给对方看,对方没时间准备如何来应对,就有败诉的风险。这样做对另一方极为不公平,所以当前的法律规定了举证期限,规定对方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出示证据,好让另一方有所准备。
在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搞证据突袭,这不仅破坏了诉讼稳定性,还浪费了司法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司法领域证据的随时提出与宽松适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需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依规履行自身诉讼义务,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