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中院对王禹等人涉黑犯罪案二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2020年3月2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韩雄飞、刘录飞、嘎毕雅图、伊拉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松、王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
2020年1月8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王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分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韩雄飞、刘录飞、嘎毕雅图、伊拉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及适当罚金刑;对被告人杨月伟、金松、王强分别判处一年七个月、七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对王禹非法获得的财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禹、韩雄飞、刘录飞、金松、王强不服,向鄂尔多斯中院提出上诉。
该院二审审理查明,以上诉人王禹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上诉人王禹以鄂托克旗行运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王禹为组织者、领导者,为维护本人或者组织利益,组织、指挥、实施多起犯罪。原审被告人伊拉图、上诉人韩雄飞、刘录飞、原审被告人嘎毕雅图,多次与王禹共同实施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二是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收取“点子费”,敲诈勒索他人,通过诈骗犯罪手段非法占有肖建平9套房屋;通过高利转贷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王禹向组织成员伊拉图发放慰问金,向韩雄飞、刘录飞、嘎毕雅图发放工资,以支持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王禹为逞强耍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以王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鄂托克旗乌兰镇的皮毛交易形成非法控制。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皮毛交易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乌兰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以上诉人王禹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王禹系组织、领导者,伊拉图、韩雄飞、刘录飞、嘎毕雅图多次与王禹共同实施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二审期间,上诉人金松、王强表示认罪伏法,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准许。
经该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