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二审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维持对黄鸿发的死刑判决
3月11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二审审理和判决情况。海南高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均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价值25亿余元的涉案财物已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另案处置。
据悉,1月13日,海南一中院对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鸿发等82人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海南高院于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五个合议庭,对上诉人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始,以黄应祥为首的黄氏家族恶势力团伙通过在昌江县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强势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1995年,为打击在昌江开设赌场的竞争对手,黄鸿发组织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的恶性犯罪案件。该起犯罪标志着以黄应祥、黄鸿发、黄鸿金、黄鸿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以此成立若干经济实体。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上述经济实体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收益为饵,引诱、拉拢、收买当地多名党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截至案发,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达53起,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非法获利高达20余亿元。
该组织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严重毁损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昌江的政治生态和当地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给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
海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但一审判决在量刑情节、刑期折抵、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依法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审对部分上诉人的刑期进行了改判。
该案是海南建省以来海南法院受理的组织成员最多(196人)、盘踞时间最长(30年)、攫取非法利益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