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男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0-03-24 16:02:44
 

    中国法院网讯 (余建华 陈群力)   3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被处罚金10000元。

  石某多年前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手机通讯公司期间,得知当时有人收购个人信息用于制作手机卡,便萌生了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来获利的歪脑筋。后来手机通讯公司倒闭,石某就开始做起了贩卖个人信息的行当。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石某陆续从互联网上收集了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4900余条,后以每条信息1-2元的价格,通过QQ、微信、百度云盘等渠道,出售给同案犯王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5900元。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贩卖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可能引发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尤其要注意网络个人信息的保管,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络链接和广告,谨慎提供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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