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口罩货源却通过微信等宣称有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得款项后用于网络赌博。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利用远程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利用口罩诈骗刑事案件。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28日至2月3日,被告人马某通过淘宝、微信对外宣称其具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发送从网上下载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分别骗得被害人张某、曹某等9名被害人共93万余元,所骗钱款均被被告人马某用于网络赌博。
余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并没收被告人相关犯罪工具。
苍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27日至2月10日,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货源有资质,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向其转款购买口罩。期间,被告人林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李某等7人钱款共计53万余元,其中案发前退还18.5万元,剩余35万余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等,案发后追回1.7万元。
苍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