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惩罚性赔偿金换为等额检测试剂
深圳中院成功调解一涉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案
2020-03-15 10:28: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沈炬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调解成功的涉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涉案某餐饮企业除登报向消费者致歉并自愿提供价值近20万元的食品安全检测试剂外,还承诺对涉案有毒有害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某餐饮公司销售的海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相关责任人被处刑事处罚。2018年10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深圳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登报道歉,并承担近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获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
诉讼过程中,该餐饮公司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表达了调解意愿,并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法院了解到,案发后该餐饮公司在经营门店建有自己的检测室,避免将有毒有害海鲜销售给消费者的做法很好。
当时深圳市海鲜市场上虽然也有相应的检测,但检测试剂的类型和数量存在缺口。如能将起诉请求中由法院代管的惩罚性赔偿金变换成由该餐饮公司提供等额的检测试剂,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将起到更好的效果。
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某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向消费者致歉,同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愿提供惩罚性赔偿金等额的检测试剂,用于深圳市海鲜市场中有关海鲜产品中氯霉素指标的检测等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事宜,并对涉案有毒有害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等。
本案的调解处理,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让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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