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原”2·12“草原失火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1日上午,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泽让甲犯失火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让甲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827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唐日村、色永村和日干村的草场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泽让甲因过失引起草原火灾,致使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泽让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审判长程晓莉表示,被告人泽让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红原县人民法院院长高德茂表示,火灾发生后,红原法院全体未隔离干警第一时间奔赴火场参加救灾。经过长达10余小时的扑救工作明火被扑灭,但由于火场面积大,火线长,火场全面清理难度较大,火场出现两次复燃,为保证余火有效彻底的清理,我院连续3天派出干警参与余火清理工作并监测火场情况,累计参与灭火时长达30余小时。
红原县地处黄河上游,是黄河流经四川的重要区域,红原草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中国湿地保护区”,案件审理过程中,红原法院按照阿坝中院“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求,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犯罪高压态势,坚守高原公平,维护云端正义,以鲜活个案审判提高群众草原生态保护意识,为维护"中华水塔”生态环境资源,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促进阿坝州“一州两区三家园”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