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殴打他人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八个月
2020-03-06 10:38:09
中国法院网讯 (万明之 卢巧萍)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9月,被告人朱某与朋友酒后来到南昌县某足浴店,泡脚过程中,朱某对女技师刘某欲行不轨,双方产生口角,后被告人朱某试图离店,被店内人员张某、刘某等人拦下,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朱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口腔部、右前额部等部位打伤,造成刘某二级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取得刘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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