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低风险区域养老机构可逐步恢复开放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3月4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明确,对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可逐步恢复开放。
《意见》明确,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切实履行主管职责,把疫情防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不搞“一刀切”,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养老服务机构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岗位和服务环节的职责任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意见》就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稳妥有序开放服务,按照风险等级分3类提出了12条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对无确诊病例县(区)的养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外防输入”策略,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开放。明确了返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新入住老年人、新招聘工作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的条件,放宽了隔离要求。同时,明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是对其他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逐步恢复开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三是对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要按照“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落实当地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继续实施严格封闭管理。
《意见》强调,要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刚需。
《意见》还对集中隔离场所设置提出工作要求,针对不少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提出各地可以市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同时要求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共渡难关,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提早着手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实施“8+X”系列措施。即推动落实好有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临时降低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等8项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具体包括7项扶持政策要点:即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对疫情期间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设施场地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缴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