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
2月28日,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
这四个案件涉及不同罪名,行为特征突出。既有编造虚假疫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殴打社区防疫人员、民警的行为;既有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实施诈骗的行为,又有向疫情防控一线销售大量假口罩非法获利的行为。
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法院查明,1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QQ传播,直接覆盖人员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蒋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蒋某经预谋,于1月27日12时许,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骗取他人向孙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截至案发,尚未有钱款转入被告人微信账户。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孙某、蒋某具有犯罪未遂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1月25日至28日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向石某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两家受捐赠单位告知石某所捐赠的口罩不符合防护要求。经核实,涉案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且用于捐赠疫情防控一线,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销售假冒口罩,其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没收销毁。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朝阳区某小区内,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管理措施,并因此与社区工作人员刘某发生争执,郭某用手击打刘某头面部。后民警王某、胡某依法将郭某传唤至警务站,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王某实施踢踹行为。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拘役一个半月。
在今天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