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后中小微企业期限执行豁免机制探索

2020-02-20 10:36: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宛敏强 薛天祥
 

  可以预见的是,在疫情结束后,我国的营商环境面对的首要问题将不再是如何优化的讨论,而是如何减少并降低疫情造成的营业困境所带来的损失。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预期与信心都急需一系列稳定措施,其中,司法举措是绕不开的兜底部分。疫中,法院为了有效支援疫情防控大局,为部分因承担担保责任而被信用惩戒医疗企业解除惩戒并进行了信用修复,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作为一种疫后执行措施的承接,法院执行工作的信用修复司法举措可以进行体系化的改造,使现有的法院柔性执行机制形成管理上的闭环,为以信用为中心资源的营商环境提供新的制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期限豁免执行机制,在闭环式的流程中充分解放一些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力,构成以信用为核心要素的企业恢复生产的重整体系,这种信用修复举措是对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有益补充。

  一、疫情时期担保企业执行解绑新路径——信用修复

  此次疫情,全面检验了国家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其中也涉及法院执行工作的举措实效。诸如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大多数都是中小微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的投入相当有限。金融机构出于对以企业融资“道德冒险”为核心的贷款风险规避需求,在一次贷款合同中就捆绑了大量的担保人,引发了一些问题。

  据悉,某医疗器械公司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执行立案后,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渠道切断,无法采购原料。时值疫情爆发期,该公司陆续接到湖北、广东、河南等地大批医疗器械采购订单。法院经过综合研判后,决定对该公司启动信用修复。经过一系列的资质审核,法院决定解除该公司的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法院将执行“信用修复”以及“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措施投入司法实践已有一段时间,有的法院已明确强化执行柔性处理机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治理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意见》详细列举了几种执行情况,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划定了几种合理保护被执行人权益的指标和措施。信用修复举措贴合了《意见》的指导精神,且提供了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实践样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年中发布通知明文规定,未履行义务的,要一律进行限制高消费。在形式上,上文提到的信用修复的实例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上述要求,在实质上是对最强执行措施的有益补充。

  二、金融机构信用安全语境贷款合同捆绑——信用担保

  所谓金融“道德冒险”,在刑法意义上,金融道德冒险具有对金融骗局中“复式骗局”的解释力,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形成原因。现实中的“道德冒险”现象有其存在的原因。1995年,巴林银行的海外分支——新加坡巴林期货交易负责人尼克认为日本经济将走出低迷,大量购入日经估价指数期货合约。1995年1月23日,日本股市继续低迷。尼克继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幅买入日经期货,如果赌赢则将获得优渥的回报,如果赌输则将面对恶劣的结果。最终,尼克投资失败导致巴林银行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尼克则被判六年半有期徒刑。这就是金融道德冒险支配下的结果,要么完胜、要么惨败。现实语境中,大量本应被用于企业实业的银行贷款流入股票、房产、期货等市场,实际上也是金融道德冒险的投机活动。

  金融道德冒险既然是一种投机,就可能带来收益。金融机构始终未启动“穿透式”贷款资金流向管理机制,来固定贷款资金的流向。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本身就面临着大量的回收风险,但是因为大量优质的房贷存在,中国的金融机构的呆账率始终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线上。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以贷款合同的方式捆绑大量的担保企业,只是一种成本相对低廉的风险控制方式,但对避免道德冒险支配下的复式骗局却意义不大,也较少直接涉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实际上,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规避金融冒险。大量中小微企业因担保责任而被信用惩戒的现象,既是被企业金融贷款风险现实化的衍生问题,也是现行企业、贷款管理机制相对僵化或者滞后带来的制度抵牾。

  金融机构以金融信用捆绑企业信用的现象,应当置于社会发展的语境中予以审视。在一定意义上,这样的担保捆绑并不有利于社会发展。中小微企业在大部分地区存在,数量较大,但由于自身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即单一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足够的贷款信用额度。因此,金融机构强制性要求该类企业寻找担保补充。该类企业能找到的补充担保通常为企业主的配偶及个人亲属的信用。如上文提到的案例,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常常自身经营尚可,但是由于其他企业货款或资金的问题,连带该企业陷入经营困难,陷入无力支付贷款的状况。在执行中,作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企业担保人则常因未申报财产或其他原因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难,导致原来经营良好的企业无以为继,进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供货纠纷等案件。

  三、柔性处理机制中的时限豁免制度——信用管理

  执行信用修复挖掘了被执行人企业的义务履行能力,为案件执行提供了管理方式上的新思路,尤其在优化营商环境上起到了基石作用。按照职能设计,信用修复也是破产管理的一项内容,是重整的一项重要环节。执行程序中适用信用修复,虽然熨平了一些法律僵化的褶皱,但是却遗留下被执行人财产信用管理的体系闭环阙如状态。比如,信用修复是否会面对“信用再次破产”“反复修复,反复违约”“恶意转移资产”的尴尬情形。

  执行举措以系统为中心,有一定的技术屏障与限制。法院的信用惩戒与修复必须依托信息系统来实现,信用修复后的管理问题也需要通过系统来解决,比如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资产变动情况等。信用修复后,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时,只能通过恢复执行来解决。但是,法院仅仅为了信用惩戒而恢复执行,在法律上值得商榷,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执行系统最高级别的管理权限在最高人民法院,信用修复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进行全面地推行,或者形成体系化的制度进行推广。而且,法院单向度决定实施信用惩戒,可能只是一个点的事情。但进行信用修复却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面的问题。至少,金融系统应该同时明确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

  执行程序对信用的修复,应当融入闭环式管理体系。信用资源是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社会围绕这一要素的控制与流转的任何制度设计都将牵扯整体营商环境的发展趋势。法院的审判权是国家治理社会的重器,法院执行工作也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其对于疫后的营商环境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执行程序应当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形成一套信用管理的闭环。

  据此,可探索建立期限执行豁免机制,促进企业担保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完成企业的重整再出发。具体来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作为主债务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担保人,如有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在提交合理的经营方案并通过第三方审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担保期限豁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豁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其意义在于,一是精准服务中心工作,建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担保风险的执行缓冲区域,给予中小微企业充分的企业重整空间与时间;二是熨平执行制度与技术的褶皱,健全信用修复后的管理制度与案件执行的衡量标准,给予案件申请人信用管理的制度信心;三是消除执行强制与善意的抵牾,在不损害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国家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理念的优越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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