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法院审理疫情期间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 (李勇 罗国萍) 2月17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仅用三个工作日,即依法快速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认定张某松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张某松发现其种植的庄稼被野生鸟类损坏严重,遂购买了捕鸟网五张,安放在其自留地中,对野生鸟类进行猎捕。2020年1月29日,高县森林公安局来复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到张某松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在其家中发现野生动物鸟类39只(活体5只、死体34只),并在其安放的捕鸟网上发现野生鸟类3只。
2020年1月31日,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确认,鸮形目鸱鸮科鸟类(俗称猫头鹰)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5只、灰椋鸟6只、丝光椋鸟1只、白头鹎1只、白颊噪鹛1只、树鹨1只、雏鸡1只、领雀嘴鹎1只、鸽形目鸠鸽科鸟类5只、雀形目椋鸟科鸟类5只、雀形目鸦科鸟类9只、雀形目黄鹂科鸟类3只,以上物种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绿翅短脚鹎1只,属四川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只鸟因主要鉴定特征缺失,无法确认。
同日,公安机关扣押的鸟类42只,其中5只活体鸟类已进行放生,37只死体鸟类进行了无害化销毁,犯罪工具捕鸟网5张依法予以扣押。
2月12日,高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鸮形目鸱鸮科1只,另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三有名录”野生动物4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某松当庭表示悔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