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天津立法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2020-02-14 15:50:3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周润健
 

  新冠肺炎疫情为滥捕滥吃野生动物敲响警钟。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4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天津实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其中,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决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反本决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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