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02-15 09:23: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金夫
 

  日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文有等10名被告人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文有、李湘俊等10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文有纠集李湘俊、张乐成、王云鹏、李闯、赵春琦、张思宇、王震、苏煜涵、王集军及盛廷勇、王伟(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磐石市、吉林市部分地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3年12月、2016年11月李文有为帮助李湘俊等人规避刑事责任以及本人虚增债务,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妨害作证犯罪2起;2014年4月至9月李文有为索取非法债务,组织李湘俊、盛廷勇、张乐成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丁铁民、李新华、赵正伟等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间李文有在强揽工程建设及索取非法债务过程中,组织张乐成、李湘俊、盛廷勇及张国臣等多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先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犯罪2起、违法活动6起。此外,李文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还实施了与集团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扰乱法庭秩序犯罪3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有、李湘俊、张乐成、王云鹏等人,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了逞强争霸,谋取非法利益,在磐石市、吉林市部分地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文有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湘俊、张乐成作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王云鹏、李闯、赵春琦、张思宇、王震、苏煜涵、王集军系一般参加者,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文有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在上述犯罪集团犯罪以外,被告人李湘俊分别与被告人王云鹏、赵春琦、王震、苏煜涵及王洪阳、崔洋纠集在一起,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行为,均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消除犯罪集团及其成员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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