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出台指引

规范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审理

2020-02-15 08:34: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车晓梅
 

  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针对全区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指引》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因疫情防控影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请求或抗辩,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准确核实,避免以疫情为名规避责任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疫情对案件确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善于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调解,合理分担损失。对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处的客观环境、主观过错,依法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努力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疫情期间因履行防控职责受到损害的群体、生活困难的自然人和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主体作为原告的案件应当开设“绿色通道”,予以快立快审。

  《指引》还对与疫情相关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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